第一條為發揮工傷保險費率的杠桿作用,提高用人單位工傷預防意識,降低工傷發生率,根據《工傷保險條例》、《關于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71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以下稱用人單位)。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浮動費率,是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稱社保機構)在用人單位按現行的行業費率檔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基礎上,根據用人單位上年度的工傷保險費支繳率、工傷發生率、安全生產情況等因素,在其所屬行業的費率檔次范圍內,核定其在下一繳費年度(每年7月至次年6月)應當浮動的工傷保險費率檔次。
工傷保險費支繳率(以下稱支繳率),是指在上一個自然年度內(1月1日至12月31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實際支付給用人單位工傷人員(含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的各項待遇(以社保機構出具的工傷保險待遇核定單時間為準)占該用人單位實際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的比例(不含歷年補繳和預繳)。計算公式為:支繳率=(年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金額-年免于納入計算范圍的金額)÷年工傷保險實際繳費金額×100%。
工傷發生率(以下稱工傷率),是指上一個自然年度內,用人單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患職業病并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的人次數與該用人單位平均繳費人數的比例。計算公式為:工傷率=(年認定工傷人次數-年免于納入計算范圍的人次數)÷年平均繳費人數×100%,用人單位平均參保繳費人數不足10人的,按10人計算。
第四條本市通過工傷保險費率浮動的辦法確定用人單位在所屬行業內的費率檔次。用人單位屬于一類行業的,費率分為三個檔次,即在行業基準費率0.2%的基礎上,可向上浮動至120%(上浮一檔)、150%(上浮兩檔),不實行費率下??;用人單位屬于二類至八類行業的,費率各分為五個檔次,即在行業基準費率0.4%、0.7%、0.9%、1.1%、1.3%、1.6%、1.9%的基礎上,可分別向上浮動至120%(上浮一檔)、150%(上浮兩檔)或向下浮動至80%(下浮一檔)、50%(下浮二檔)(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及費率浮動表見附件)。
第五條用人單位的費率浮動檔次按照下列考核指標確定:
(一)二類至八類行業的用人單位上年度支繳率等于零(支繳率=0)的,費率在本行業基準費率基礎上下浮二檔;
(二)二類至八類行業的用人單位上年度支繳率大于零、小于或等于40%(0<支繳率≤40%)的,費率在本行業基準費率基礎上下浮一檔;
(三)一類行業的用人單位上年度支繳率大于或等于零、小于或等于80%(0≤支繳率≤80%),二類至八類行業的用人單位上年度支繳率大于40%、小于或等于80%(40%<支繳率≤80%),費率不浮動,按本行業基準費率執行;
(四)用人單位上年度支繳率大于80%、小于或等于120%(80%<支繳率≤120%)的,費率在本行業基準費率基礎上上浮一檔;
(五)用人單位上年度支繳率大于120%(支繳率>120%)的,費率在本行業基準費率基礎上上浮兩檔;
(六)上年度發生生產安全死亡責任事故死亡1人的,費率在本行業基準費率基礎上上浮一檔;
(七)上年度發生生產安全死亡責任事故死亡2人及以上或列入武漢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黑名單”的,費率在本行業基準費率基礎上上浮兩檔;
(八)上年度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一次性重傷(1至4級傷殘)3人及以上、10人以下的,費率在本行業基準費率基礎上上浮一檔;
(九)上年度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一次性重傷(1至4級傷殘)10人及以上的,費率在本行業基準費率基礎上上浮兩檔;
(十)上年度工傷率在本市平均工傷率200%(含)以上的,費率在本行業基準費率基礎上上浮一檔。
同時符合上述兩項以上考核指標的,按照其中最高上浮標準執行。
第六條用人單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有關規定,但在上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繳費年度的工傷保險費率不得下?。?/span>
(一)欠繳工傷保險費的;
(二)少報、漏報、瞞報繳費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
(三)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
第七條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上年度發生的當年度工傷保險費用及人數不納入下一繳費年度浮動費率考核計算范圍:
(一)職工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二)職工由用人單位指派前往國家宣布的疫區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四)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五)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六)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七)工傷人員按規定在工傷康復定點機構進行住院工傷康復的;
(八)按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
第八條計算用人單位支繳率和工傷率,以職工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傷認定決定為依據。
列入武漢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黑名單”的用人單位、生產安全死亡責任事故及重傷、亡人數由各區社保機構會同市、區安監部門確認。
全市工傷平均發生率由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根據上年度納入工傷發生率統計范圍的工傷登記人數除以全市年平均參保繳費人數計算,于每年3月份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審核后執行。
第九條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的,由繼承單位承擔浮動費率責任。
用人單位主營業務發生變化,經社保機構核定后,適用新行業類別的對應費率檔次。
用人單位按規定辦理了工傷保險費緩繳手續的,緩繳金額視同已實際繳納,列入支繳率計算范圍。
職工(包括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存在勞動關系發生工傷的,由工傷發生時實際用工單位承擔浮動費率責任。
職工與原用人單位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在其他單位工作時發生工傷的,由實際用工單位承擔浮動費率責任。
職工被借調期間發生工傷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浮動費率責任。
勞務派遣從業人員在勞務派遣期間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勞務派遣單位承擔浮動費率責任。
職工在與用人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包括退休)后被診斷、鑒定患職業病的,由承擔職業病責任的用人單位承擔浮動費率責任。
第十條用人單位首次參保,繳費費率按所屬行業基準費率確定,繳費年限不滿一年的,不參加當年的費率浮動。
非首次參保但上年度實際繳費月數不滿12個月的用人單位,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其上年度支繳率和工傷率后,核定其下一繳費年度的浮動費率檔次。
上年度已實行費率浮動的用人單位,下一繳費年度再次進行費率浮動時,在該單位所屬行業基準費率的基礎上進行浮動。
第十一條各區社保機構根據本辦法每年核定一次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浮動費率,每年5月份,通過武漢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網和各區社保辦事大廳公示用人單位上年度的支繳率、工傷率和費率浮動檔次等信息,并于每年7月份調整實施。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對公示的浮動費率信息有異議的,可自公示之日起15日內向區社保機構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并提供相關資料。區社保機構應自受理用人單位申請之日起7日內重新核定,并將重新核定結果告知用人單位。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對核定的費率浮動結果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但復議、訴訟期間不停止該費率的執行。
第十四條市社會保險中心應建立完善浮動費率的經辦操作細則。市醫療保險中心要加強對全市工傷保險費率浮動情況的監控和分析評估,根據工傷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及時提出改進建議。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工傷保險基金運行情況,適時調整完善工傷保險費率浮動辦法。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1日。武漢市原有關工傷保險費率浮動的辦法、規定廢止。